青山故人 发表于 2021-11-10 09:38:22

[群众呼声] 请巴中市公安局依法向检察院提请批捕



请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依法移送林裕科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向巴州区检察院提请批捕

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

我们是农民工代表
我们是巴中市473名受害者代表
姓名:方军
身份证号码:513027197709070511
姓名:罗先林
身份证号码:513027197510103611
姓名:李宏
身份证号码:513027197612282358
因正和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贵局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调查,根据正和公司我们向贵局提交的证据,以及正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林裕科的具体犯罪事实,林裕科作为正和公司前任法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利用职务之便,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经巴中市人劳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一、犯罪嫌疑人林裕科身份
林裕科(同汇万方公司)是正和公司前任法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
第一组证据清单: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信息、正和公司任职文件、正和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工作会议纪要。
二、犯罪嫌疑人具体行为
2014年月日林裕科利用职务之便,转走正和公司收到四川中飞建筑公司施工保证金2000万元。该资金转入其私人账户后,至今未归还正和公司,也未用于公司经营和开支。
2014年月日林裕科利用职务之便,转走正和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该资金转入其私人账户后,至今未归还公司,也未用于公司经营和开支。
2014年月日林裕科利用职务之便,转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定为正和公司的1500万元借款,至今未归还公司,也未用于公司经营和开支。
第二组证据清单:正和公司银行交易账单、正和公司财务原始凭证、林裕科个人账户资金转入记录。
三、请求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林裕科
林裕科从犯罪事实、犯罪行为和造成的后果,犯罪构成要件齐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链闭合。
根据刑法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林裕科已构成犯罪。根据办案时限,请求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依法向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


农民工代表:方军   李宏   罗先林


2021.7.7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群众呼声] 请巴中市公安局依法向检察院提请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