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受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通江生态环境局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某砂石加工场法定负责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这是巴中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在通江县达成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根据协议,赔偿义务人将于2022年8月30日前完成生态修复。 2021年12月,通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某砂石加工场时,发现大量弃土及污泥流入周边山林,造成植被破坏。根据《巴中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县生态环境部门对该砂石加工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会,详细通报损害事实、赔偿依据、赔偿责任及履行方式等情况,评估专家讲解生态环境损害的危害性,以及赔偿原则、适用范围及法律后果。赔偿义务人深刻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愿意全力配合损害赔偿工作。通过磋商,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就生态损害事实、赔偿责任及修复方式达成一致,签订上述协议。 此次协议的签订,真正体现了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突出“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有力推进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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