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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通江多人被处罚

2022-4-12 09:51|编辑: 石凤琼| 查看: 57789|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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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但就在全民齐心抗疫的同时,仍有人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甚至以身试法。案 例 12022 年3月6日,通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在依法对新冠肺炎疫情 ...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但就在全民齐心抗疫的同时,仍有人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甚至以身试法。

案 例 1

2022 年3月6日,通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在依法对新冠肺炎疫情密切接触者王某某(男,40岁)进行行程轨迹调查过程中,王某某不配合流调工作,故意虚假陈述隐瞒真实行程。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通江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王某某行政处罚。

案 例 2

2022年3月25日,杨某某(男,52岁)、王某某(女,44岁)从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返回通江县后,未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向村(居)委报备并落实健康观测,且擅自到通江县某村参加葬礼聚集活动,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其行为已违反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通江县公安局已对杨某某、王某某行政处罚。

案 例 3

2022年3月30日,通江县某旅馆对来自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入住旅客杨某某未按照《四川省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严格落实旅客信息登记录入上传制度,且未按照通江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要求履行对入住旅客登记、测体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及上报等疫情防控职责。该旅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四川省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其负责人王某某(男,39岁)已被通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案 例 4

2022年4月1日凌晨5 时许,正在依法接受医学集中隔离监测的新冠肺炎疫情次密切接触者(健康码显示为“红码”)龙某某(男,46岁),以拉拽、推拉的方式破坏隔离点房间门锁,翻越围墙逃离。其行为违反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通江县公安局已对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案 例 5

2022 年4月3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督查发现,通江县观音阁街某超市,未严格落实对进入超市人员进行扫码、亮码、测温,超市部分工作人员和顾客未规范佩戴口罩及测温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其行为违反了通江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告相关规定。因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通江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已对该超市负责人邹某某(男,54岁)行政处罚。

案 例 6

2022年4月7日,通江县某酒店未按照《四川省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严格落实旅客信息登记录入上传制度,且未按照通江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要求履行对入住旅客登记、测体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等疫情防控职责。该酒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四川省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其负责人向某(男,49岁)已被通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请广大市民主动配合疫情防控管理,认真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属地、部门、单位、个人积极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共同筑牢健康安全防线。对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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