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获悉,为进一步推进巴城非法营运整治行动,我市印发了《巴中市公职人员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变相从事非法营运行为抄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涉及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公职人员,交通运输部门将其信息抄告所在单位,并纳入相关考核。《办法》从即日起实施,试行到12月底。 据了解,《办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市本级(市属)、巴州区、恩阳区、巴中经开区区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中央、省驻巴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根据《办法》,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抄告公职人员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变相从事非法营运行为,并将查处案件中涉及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公职人员信息抄告所在单位;查处案件中涉及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公职人员信息抄告所在单位,同时提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通知》要求,被抄告信息人员所在单位收悉抄告信息后,要加强对涉事人员的批评教育和后续监管,并举一反三,防微杜渐,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交通运输部门每月将抄告情况汇总移交同级创文办;市、区创文办将有关单位被抄告情况纳入巴中市创建第七届全国文明城市的文明交通季度考核范围。 非法营运,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经营者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网约车未接单直接揽客载客、变相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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