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它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在民用建筑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处5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六、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本《通告》从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巴中市巴州区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巴中市巴州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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