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持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措施》(川办规〔2024〕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成长劳动力招工成本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24〕324号)等文件精神,着力稳定和扩大就业、降低企业招工用工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发放企业招用新成长劳动力招工成本补贴(以下简称“招工成本补贴”)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 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凡招用新成长劳动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新成长劳动力应为首次参保)的各类企业,均可发放招工成本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新成长劳动力是指初次就业且初次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三类人员:一是16至24周岁青年,二是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三是当年退役转业军人。 二、补贴标准 每招用1名新成长劳动力,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招工成本补贴。 三、办理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四、经办方式 1.招工成本补贴主要通过实行“免审即享”的方式发放,即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V3.0信息系统与社保系统接口自动核验比对,查询出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确定“免审即享”对象、人数和补贴金额,直接向企业发放。 2.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由用工企业和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线下共同申报,补贴给实际用工企业。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对自主用工进行申请。 五、注意事项 1.请各类用工单位把准政策规定,积极主动招用“三类”新成长劳动力,及时参保缴费,着力降低用工成本,破解招工难、稳工难问题,并为享受政策创造条件。 2.招工成本补贴的政策期限仅有半年时间,办理期限到2024年12月31日止,政策窗口期较短。请各类用工单位一定抓住政策窗口期,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新成长劳动力的招用和参保缴费工作,确保享受到政策红利。 3.享受新成长劳动力招工成本补贴的对象,不再享受民营经济新吸纳就业的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两项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咨询电话:0827-5256325 特此公告。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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