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巴中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根据《批复》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必须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青苗补偿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