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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2024-12-17 11:03|编辑: xbbzw| 查看: 5726| 评论: 0 |来自: 巴中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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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记者12月16日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从2025年1月1日起,我市将把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据了解,全市“两类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其参加职工医保缴 ...

记者12月16日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从2025年1月1日起,我市将把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据了解,全市“两类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其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确定,缴费费率与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保持一致。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可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同步缴纳;领取失业金期间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市医保局待遇保障与经办指导科科长邓海平介绍,以上两类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我市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在内的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的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享受条件为分娩或终止妊娠当月生育保险处于连续参保12个月及以上,计发基数按“两类人员”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计发天数按国家规定的天数执行。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保处于连续参保超过12个月(含)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12个月后,按规定申领享受生育津贴。

邓海平介绍,“两类人员”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其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必须处于生育保险参保有效状态,原则上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2个月内申领。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的参保身份确定,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记者 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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